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保密法规,依法做好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学习、懂得和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及其确定

第四条  保密范围及其密级,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法定程序确定。

第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指以文字、符号、图型、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均应确定密级。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除按照上述第四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之外,对不宜公开,一旦公开会损害学院利益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虽不属国家秘密范围,但要参照秘密事项的管理方法,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外泄。

第七条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程序是:

一、以院党委、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报告、请示、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决定、规定、函件等,下同)凡载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由经办人按照保密范围和我院《国家秘密项目一览表》、《内部事项一览表》“对号入座”,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在发文稿纸上标明并注明依据,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把关,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核稿时,一并负责审核,由签发的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机关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凡载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由经办人按照保密范围和我院《国家秘密项目一览表》、《内部事项一览表》“对号入座”,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发文稿纸上标明并注明依据,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核稿把关,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载有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资料和其他物品,由负责起草创作的人员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和我院《国家秘密项目一览表》、《内部事项一览表》提出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填写“随时定密签批单”由部门领导人审核,交保密办公室把关,保密委员会批准。

四、对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交保密办公室按规定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授予相应的密级确定权的上级保密部门批准。未批准前按规定密级处理。

五、对科技项目的定密,易于判断的可直接按保密范围确定,不易判断的,请专业人员运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确定。

六、凡已批准形成的秘密事项(包括内部事项),一律在批准后三日内由承办部门填制本部门“一览表”,并使本部门所产生的秘密载体与“一览表”经常保持相符。每年的一月十日将本部门上年度新产生的秘密项目和内部事项一览表复制一份报保密办公室以便印发。

第八条  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决定解密,其审批程序按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经确定,应立即作出标志。标志方法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办理。标明的字样是“机密★”(表示机密级,保密期限是二十年),“秘密★”(表示秘密级,保密期限是十年),“机密★长期”、“秘密★长期”、“机密★×年”、“秘密★×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制度

第十条  院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各分院(系)指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兼管保密工作;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设保密委员,组成院、分院(部、处、室)、班三级保密网络,负责管理全院保密工作。经常保持各级保密组织的健全和完善,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保密工作逐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凡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兼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审查,不准借用临时人员代管。一切涉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其他一系列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按标准对下列重点保密部位建立技术防范措施并实行保密管理责任制:

一、机要室,由机要人员负责,党委办公室主任亲管;

二、综合档案,由档案室主任负责,院长办公室主任亲管;

三、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的档案室,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主要领导亲管;

四、机关文印室,由文印人员负责,院长办公室主任亲管;

五、院领导使用的文件柜,由院领导本人负责,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协助;

六、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柜,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所有密件、密品(含内部事项)都必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凡属密件、密品都必须明确指定专人保管,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二、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汇编。经批准复制、摘抄和汇编的密件,一律按原密级管理。

三、凡属国家秘密范围之内的文件,本院产生的,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和印数,交院长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登记分发;上级和外部发来的,由院长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收签、分发;业务部门直接收到或开会带回的,应及时送院长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级文件管理人员在承办秘密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认真把好收发文件登记关、传借文件手续关、清退文件核对关、销毁文件监督关,文件运转中不得失控,不得横传,不得随意扩大阅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只允许指定人员接触。

第十四条  确需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或寄至境外的,以及个人向境外投稿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颁发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对被派遣出国的人员,出国前领导要负责对他们进行保密教育。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系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和本院内部事项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选择具有保密 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外单位借阅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含内部事项),必须持单位公章和单位领导签字的介绍信,经主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取件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全院师生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一定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一定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一定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一定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达国家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在公用和上外网的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上录入、扫描、复印秘密文件和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院党委保密委员会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及时堵塞存在的漏洞。每次检查把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增强敌情观念和保密意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把保密工作列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者,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不遵守保密制度,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院党委保密委员会。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印发的《石家庄铁道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