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体系,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用的使用管理,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字〔2015〕53号)《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车改〔2018〕1号)《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资后〔2018〕22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冀教资后〔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用指因工作需要,在石家庄市区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乘坐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网约车、出租车、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学校车辆等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遵循保障公务、从严核定、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员(不含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因公务需要产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列支。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用预算额度每年核定一次,结余额度年底清零。年度内因公确需调整公务交通费用预算额度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据实报销原则,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固定数额报销。无预算、超预算的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列支。

第九条  公务交通费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条  在石家庄市区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取得合规票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网约车报销需同时提供“行程单”。公务出行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报销时提供正规发票和《汽车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承办会议、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会议、培训相应的管理要求,随会议、培训等其它费用一并报销,不得拆分。

第十二条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计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各单位发生的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车辆租赁费等计入“其他交通费用”;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分别计入“会议费”“培训费”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出行的领导干部,由学校根据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月发放,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公务用车活动和经费报销,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公务出行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公务交通费用按照主管部门或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纵向、横向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铁大财〔2017〕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石家庄市区”是指石家庄市所属的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