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
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能严守
国家秘密。
第六条 禁止在与国际网络或校园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信息。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1、 绝不泄漏计算机处理的各种秘密信息;
2、 绝不泄漏计算机及互联网信道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3、 绝不擅自复制涉密软件和变更硬件。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部门)的领导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人员进行保密
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院保密委员会。
第四章 涉密媒体及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处理和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装地点要安全可靠,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处理和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在外送进行维修时,要先请技术人员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漏。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等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在进行系统测试时打印的各种秘密信息要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严禁将不需计算机处理的党政秘密文件输入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 凡涉密信息系统引进的软件,必须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严格测试,确认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要采用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设备。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场所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处理和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严格执行上机审查登记制度,不允许外来人员使用或转借他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工作规定,保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有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