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心,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 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学院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管保
密工作的领导负有主要责任。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分析保密工作的形势,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确保保密工作思想、组织、工作落实。
三、各分院、系(部)和机关各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主要责任。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期向院党委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 学院的保密工作情况,由上级保密委员会负责考核。各分
院、系(部)和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由院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组织部门负责考核。
五、将保密工作情况纳入单位综合考评的条件之一,对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领导不力,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票否决单位综合考评一等评选资格。
石家庄铁道学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