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复印涉密文件和资料的管理,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绝密”文件和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记录,以及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未经原发文机关的批准不许自行复印。
二、“机密”、“秘密”级文件,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填写“复印文件审批表”,注明复印文件标题、复印份数、发放范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后的文件要和原件一样由档案室办理收签、登记、立卷、清退等手续。
三、凡复制机密档案材料的,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 凡复印与受聘外籍专家、学者往来所需材料,在严格外事保密纪律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审核,呈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凡有复印机的单位,不准对外单位承印涉及上述内容的文件和资料,严禁为个人复印标有密级的文件。
六、承办涉密文件的复印机要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健全制度,严格审批、登记等手续,凡不符合复印手续的,复印人员有权拒绝复印。复印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复印内容,不准让无关人员查阅复印件。复印后的废纸要做为保密废纸及时销毁,严禁拿到社会上当普通废纸出售。
七、以打印、影印和扫描等手段翻印涉密文件和资料,按此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石家庄铁道学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