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事项,是指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或其它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应当由学院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学院领导班子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要亲自批阅重要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决信访事项。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设立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信访工作,并研究处理复杂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党委办的副书记和分管院长办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院长办、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国资处、基建处、后勤处、纪委(监察处)、工会、保卫处、离退处等有关单位的正职组成。各分院(系)和单位、部门设立信访工作组。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1、党委办和院长办受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全院综合性的信访工

作,党群方面的事项由党委办接访,行政方面的事项由院长办接访;

2、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3、各分院(系)、直属单位设立信访工作组,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各类信访事项。

机关各部门和各分院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信访问题,必须进行接待处理,未经这一级接待处理而越级上访者,来访人将被介绍回原单位接待处理;已经该级接待处理,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学院予以接待处理。

第五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检查我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指导全院信访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党委办、院长办信访组职责:

(一)接待日常的群众来信和来访,处理院领导批转的信访问题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督促和询查有关职能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办理结果;

(三)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四)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处理来信来访的有关政策,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推动信访工作的开展;

(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上访人员所写的材料、谈话记录,以及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等及时整理归档;

(六)建立健全学院信访工作制度和各级信访组织,制定和落实信访工作计划,加强信访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各分院(系)、机关部门信访组的职责:

(一)直接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院领导批转的和两办信访组转交的信访事项;

(三)将信访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或告知信访人,转办的信访事项要通知转办方信访组;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排查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第九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扰乱学院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共财物;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流程。

(一)各信访组收到来访信件进行拆封、阅信、登记、编号、填写《群众信访登记表》(附件1)和《群众信访办理情况表》(附件2)。

(二)将填写好的《群众信访办理情况表》与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装订在一起,送信访组负责人批示。

(三)两办信访组在接到信访件后,应请主管院领导批示,重大事项要请院党委书记批示;机关职能部门和分院(系)收到信访件后应请本信访组负责人批示。

(四)按批示精神尽快办理或转交。信访组在收到信件或收到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后,于本信访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群众信访办理情况表》的办理结果项中,答复信访人并存档;如为转来信访件则应将情况表原件返回对方信访组存档。填写《群众信访管理台帐》(附件三)

第十三条:对于联名信可向来信中指定的联系人或代表答复,对于匿名信一般不予答复。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核。信访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反馈给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信访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对突发集体上访事件,按照《石家庄铁道学院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要求

第十六条: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办事。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的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凡是在政策上拿不准的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分析慎重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请示报告,不能轻易表态、许愿、乱开口子。

第十七条:对于群众信访,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处理意见和结果要通知信访人。严禁把群众信件、材料转交被揭发、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纪处理。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上级或新闻单位交办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必须按具体要求时限上报,逾期不能结案的,应提前说明情况,请示宽限。

第十九条:各信访组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坚持登记、接谈、转办、查办、催办、归档等一整套完整的信访工作业务制度。每处理一个信访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归档资料齐全。

第六章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和具体业务,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87年下发的《石家庄铁道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