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办学、短期

培训、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铁大校办﹝201391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1310号)、《关于对违规办学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教政法〔20104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联合办学、短期培训、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行为的通知》(石院办〔2008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办学、短期培训、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联合办学

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外,省教育厅已一律暂停审批高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机构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联合办学或新设校外办学点。我校需要就联合办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的工作主要有:

1.学校任何联合办学活动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必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与具备合格办学条件的单位法人签订正式协议;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禁以二级学院(系)、科研院所等内设机构或个人名义对外举办或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对外教育、培训活动。

2.严禁举办或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脱产)班;

3. 严格贯彻招生、教学、管理同一办学主体原则,严禁以合作办学名义,将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转让给其他机构,在校外进行招生、办学;

4.严禁将校内房屋、教室等出租、出借给其他机构、学校或个人用于办学;

5. 严禁低层次学校挂靠或联合学校或二级学院(系)开展自考助学、培训;

6.严禁未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7.继续教育学院要在规范校本部招生、教学、培养的同时,加强对委托函授站(点)、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监督与指导,在收费、教学、管理等方面确保规范办学,严禁合作方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收取学费,更不得擅自提高学费标准或改变学费周期;对一些教学质量低下的站点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一些确实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要予以撤销。

8.合作办学协议到期不再延续的或办学机构撤销后,要及时终止合作办学有关印章、账号的使用。

二、关于短期培训

1.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专接本、研究生入学等考试辅导班或培训。

2.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上举办的考试辅导活动。

3.学校的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的名义组织各种形式和各种类别的培训班。

4.学校鼓励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组织或举办短期业务培训班,但要与培训单位签订短期培训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要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培训结业时,二级单位工作人员持行政正职领导签字并盖有单位公章的审批单到党政办办理培训证、结业证的加印手续。

三、关于科研项目、科技服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项目研发。要按照学校《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石院科〔2005142号)相关规定执行。其基本程序是:

1.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对项目进行磋商、形成合同文本后,经所在学院(系)和科技处领导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签字、盖章。

2.需法人代表(指校长)签字、盖章的科技合同,需向所在学院(系)递交专题报告,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报送校长签字、盖章。

3.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组应将合同的正副本各一份送交科技处、副本一份送交财务处、副本一份送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院(系)领导。合同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并列入科研计划。

4.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履行合同并及时收取合同价款。学校一般不给对方预开发票。确需预先开具发票的,按科技处、财务处制定的《预开发票办理手续的规定》办理。

5.凡科技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合同,其合同文本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6.学校对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学院(系)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导;科技处负责按照合同计划进展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课题组要按合同承诺完成好工作任务。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向委托单位提交研究报告或实物成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联合办学、短期培训、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清理整顿,确保学校依法依规稳定办学。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制定好处理措施,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对于一些处理不了或把握政策不清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反映;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组织培训、参与辅导、承揽科技开发或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