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党务工作信息和校务工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和校属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有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财务处、国资处、基建处、后勤处、安全工作处、工会、团委、现代教育中心、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事项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 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 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 推进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 组织制定、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八)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三条 党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 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党委会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党的组织建议重大事项决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定,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等;
(二)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专题宣传教育、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等落实情况;
(三) 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及党务部门的设置、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及落实、党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奖惩、党费收缴、党务工作经费使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议事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民主生活会前的征求意见及会后的整改措施及落实,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及学习、培训情况等;
(五)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后备干部考察推荐、干部监督考核相关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党风廉政教育及作风建设情况,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处理违纪党员情况等;
(七)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主要包括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党员、为师生办实事及解决实际困难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 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党员、师生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校党委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校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简介,学校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当侵害的;
(四)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二级单位,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事项清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学校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二) 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 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 《学生手册》、《制度汇编》等;
(五) 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 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七)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部门,办公室可授权校内各部门(单位)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但要按照要求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自行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其他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我校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五)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人员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做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按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收费规定及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牵头,并邀请教师、学生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信息公开的情况和下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单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纪给予处分:
(一) 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事项清单的;
(三)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 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家庄铁道大学党务公开目录(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