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车改〔2018〕1号)《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资后〔2018〕22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冀教资后〔2019〕23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后〔2019〕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上级车改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用于履行一般公务和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管理坚持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监督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预算申报、采购、建账、调剂、评估、拍卖、报废等涉及公务用车所有权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档案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车辆运维经费预算管理;监督车辆、司乘人员等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七条 车辆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公务车辆的运维管理,具体包括:负责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管理;负责车辆档案日常管理;负责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行车检查;负责建立和落实学校公务用车日常使用台账及公示制度。
第三章 车辆配置
第八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辆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不分配置方式(购置、租赁、捐赠或抵债)均属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上级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内,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配置;捐赠或抵债车辆必须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接收。
第九条 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条 小型轿车的配置严格执行“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标准;其中,机要通信严格执行“排气量1.6升(含)以下,且价格12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确需更新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为机要、保密等公务。
第十四条 业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后勤服务保障、应急保障等各类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的公务出行,可由学校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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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省级大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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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
(三)省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
(四)由厅(局)领导带队的两人及以上人员参与的集体调研考察活动。
(五)有公函的公务接待。
(六)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
(七)其他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用车人需要向车辆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派车单,说明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由、行车路线等信息。
第十七条 符合用车条件的需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统筹调度。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购置日期、行使年限等情况,及时到正规车辆检测机构进行年检,确保公务用车合法合规安全行使。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要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管理“三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将业务用车转做公务用车;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