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活动用车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用车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用车是指学校师生参加各类庆典、集会;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科技竞赛等大型活动所需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 超过200人的大型活动用车,要履行校级报批手续。人数超过1000人的,需要按照《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2号)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批。

第四条 大型活动用车审批程序为:学校举办或者承办活动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的用车方案(包括车辆要求、时间、行驶路线、费用预算和支付方式等)和安全预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方案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大型活动举办或者承办活动单位须和车辆租赁企业签订协议。

 大型活动使用车辆应当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车辆状况良好,保险齐全。驾驶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身体健康。

 参与大型活动的师生原则上要集中前往目的地。

 举办或者承办活动部门对参与师生安全负责,原则上参与活动的师生都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学校计划内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涉及人数较多的,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