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以对等接待为原则,学校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校级接待工作,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和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拟定接待方案,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应先通过口头申请的方式征得同意后,再安排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简化迎送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协助安排来访人员住宿的,按对方提出的要求,协助办理,我校一般不负责住宿费用,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由我校主办会议的,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省部级干部、院士等领导嘉宾来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因条件限制不能安排自助餐的,应严格执行用餐标准。用餐标准不超过80元/人/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例如食堂、校内餐厅等。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时,可利用社会资源,按就近原则,选择经济实用的场所,禁止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使用车型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原则上报销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财务处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参照《河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2号)规定,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接待后凭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铁大办〔20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