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石家庄铁道大学为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创建于1950年。学校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系全军重点院校之一,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4年转属铁道部并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2000年划转河北省。2010年3月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坚持“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精心育人、志在四方”的校风,秉承“质量第一、内涵发展、特色取胜、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突出“军魂永驻,校企结合,育艰苦创业人才”的办学特色,致力于建设国内知名特色大学,培养富有创新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简称“石铁大”。学校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缩写为STD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学校网址为www.std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国家铁路局共同建设的大学。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内涵发展,着力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适应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第七条 学校校徽为TD两个字母与S变形的轮翼状圆弧组成的圆形证章。
学校校歌为《我们志在千山万水中》,张金城作词,夏康作曲。
校训为“慎思明辨,知行合一”。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6日。
第二章 办学定位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立足河北,服务交通,面向世界,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致力于建设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突出铁路特色,以工为主,文、理、经、管、法、教、艺多学科协调发展,拓宽改造传统专业,培植新的专业增长点,形成多学科交叉渗透、综合性强、适应面广的学科专业群。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与协同创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校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学生和校友
第十四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收学生,对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经登记注册、获得本校学籍的学生依法进行教育和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享有助学贷款的权利;
(七)对学校给予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表达异议,提出申诉、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根据其学业层次、专业类别分别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成立校内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在校短期培训学员按照入学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校友会,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和力量,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
学校健全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和支持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学校对为社会和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石家庄铁道大学校友会是由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或曾获得学校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的人士自愿组成的校友联谊组织。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享有医疗、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需要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对考核结果、职务聘任、评优评奖、处分决定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崇尚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情况和人事管理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保持合理比例,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完善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机制,注重培养引进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及中青年优秀拔尖人才。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提高教职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重大成果或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等形式,从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学校聘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工学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教职工和学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照规定设立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委、党总支),分别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授权的行政、业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落实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议决议事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教育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和配备人员。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教育、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由党委常委会议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议确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支持学校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组成,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校建设的重要事务进行评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机构。
董事会根据民主协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学校与董事单位之间开展双向服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董事会根据需要建立人才培养及就业指导合作委员会、科技及产业合作委员会和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别负责组织和开展各专项工作。
学校董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以下统称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科学研究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学年、月工作计划,较大数额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
未设党委(党总支)的部、所、中心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根据议题和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所设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评定、咨询机构,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学校建立以教学效果为核心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推广应用优秀教学成果,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十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体制,丰富内容,改进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正确认知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学生体育、美育、公民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加强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和科研领军人才、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学校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改革科技体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学校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利用人才、技术等资源,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实验和技术研发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交通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和事业收入等形成的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有偿占有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与监督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循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办学需求、体现自身特色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校园,优化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校园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要。
学校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集人防、物防、技防、心防于一体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创建平安校园,保障教职工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予以发布。
第八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提出修订草案,按第八十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